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高新区管委会等机构根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专家论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