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安全与应急第三十九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损坏轨道、路基、车站、隧道、桥梁、高架、车辆、排水沟、护栏护网等设施;(二)损坏、盗用、侵入或者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系统、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施设备等;(三)擅自移动、遮盖、损坏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四)擅自移动、拆除、改造或者搬迁轨道交通设施;(五)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