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安全与应急第三十八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设施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定期对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对轨道交通沿线的设施进行技术防护和监测时,沿线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