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轨道、路基、车站、隧道、桥梁、高架、车辆、排水沟、护栏护网等设施;

(二)损坏、盗用、侵入或者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系统、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施设备等;

(三)擅自移动、遮盖、损坏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四)擅自移动、拆除、改造或者搬迁轨道交通设施;

(五)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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