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设施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定期对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对轨道交通沿线的设施进行技术防护和监测时,沿线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