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轨道交通设施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追逐打闹,大声喧哗,躺卧、踩踏坐席;(二)在自动扶梯上跑动或者逆向行走;(三)使用滑板、溜冰鞋、轮滑鞋等物品;(四)在非规定区域候车、未按规定上下车;(五)在车站付费区以及列车车厢内饮食,除婴儿饮食、病人服药外;(六)擅自从事销售活动,揽客拉客;(七)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轨道交通设施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