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乘客乘车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遵守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爱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