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轨道交通设施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追逐打闹,大声喧哗,躺卧、踩踏坐席;

(二)在自动扶梯上跑动或者逆向行走;

(三)使用滑板、溜冰鞋、轮滑鞋等物品;

(四)在非规定区域候车、未按规定上下车;

(五)在车站付费区以及列车车厢内饮食,除婴儿饮食、病人服药外;

(六)擅自从事销售活动,揽客拉客;

(七)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轨道交通设施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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