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除执行公务外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