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列车行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并提供有关地面交通信息。调整首末班列车行车时间、临时调整停靠站点或者列车因故延误的,应当通过媒体或者车站、列车广播等方式及时公布。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