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列车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