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满,并经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投入试运营。试运营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运营。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