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及时制定和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二)未及时组织实施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三)未依法履行其它法定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