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