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反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畜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进行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补检和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