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乳,未经熟制加工的肉、脂、脏器、血液、头、蹄以及未经加工或者虽然经过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的绒、骨、角等。

本条例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