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其职责是:

(一)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二)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并储备适量防疫物资;

(三)在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新的动物疫病或者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病;

(四)制定并实施动物防疫工作目标责任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