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批发的单位和个人,在批发前应主动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示检疫证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查验检疫证明和动物、动物产品,合格的换成相应的检疫合格证明。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