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批发的单位和个人,在批发前应主动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示检疫证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查验检疫证明和动物、动物产品,合格的换成相应的检疫合格证明。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