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实行分割包装销售的,其使用的包装物上应当印有或者加贴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检疫标志。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