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二条已修改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的;(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