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和动物病料以及利用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动物疫病的诊疗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动物传染病疫(菌)苗的研制及其应用试验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