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领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授意或者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数据的;(三)放任、纵容或者袒护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的;(四)对拒绝、抵制弄虚作假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