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领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授意或者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数据的;

(三)放任、纵容或者袒护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对拒绝、抵制弄虚作假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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