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条例/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违法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计违法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成其统计机构或者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纠正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案件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