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条例/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二十九条已废止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