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报经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要修改和废止的,其批准程序按照本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部分条文被修改后,应当公布新的文本。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