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六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或者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自通过或者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