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出的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自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报请批准机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