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第一节 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