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第一节 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立法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