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四条已修改对有些综合性和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可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指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以及专家起草。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