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由省长签署。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