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五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由省长签署。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