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根据立法计划提前介入立法工作,对立法项目进行调研、论证。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