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受教育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