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