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的质量标准、考核标准和评估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督导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及教材建设,提供并发布职业需求信息,开展职业咨询和就业指导,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