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三十条已废止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承担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任务。高等职业技术师范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的职业教育师资班,应当招收一部分中等职业学校的优秀毕业生。为职业学校培养的教师必须到职业学校任教,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职业学校任教。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