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经费筹措与使用、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任用、教师聘任、专业设置、招生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犯。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自主办学、民主管理、自谋发展的运行机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