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六条已废止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经费筹措与使用、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任用、教师聘任、专业设置、招生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犯。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自主办学、民主管理、自谋发展的运行机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