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七条已废止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