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四条已废止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经过审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