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二条已废止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应当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实施职业教育。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