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一条已废止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现有教育资源,积极发展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高级职业培训。鼓励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举办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高级职业培训。高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经过考试可以接受高一级学历教育。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