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现有教育资源,积极发展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高级职业培训。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举办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高级职业培训。

高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经过考试可以接受高一级学历教育。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