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