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灾害的单位及个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对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