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各级建设、规划、地震、交通、水利、林业、农业、土地、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与本行业有关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