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与治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派人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地质灾害的监测和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