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与治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投资五十万元及其以上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立项申请、勘查设计书和勘查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和验收;投资不足五十万元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立项申请、勘查设计书和勘查报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和验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