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与治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监测、应急调查和防治,并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防灾预案,制定防灾救灾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