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监测、应急调查和防治,并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防灾预案,制定防灾救灾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