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与治理第十九条已废止禁止在山体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隐患区内从事采矿以及不合理削坡、堆放渣石、引排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山体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隐患区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公告,并设置明显标志。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