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与治理第十八条已废止除地震灾害预报外,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其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可能危及的范围内发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